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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名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名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申报时间

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

 

申报认定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有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的商标;

(二)2014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一种或以上;

(三)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5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依法履行缴交路桥年票费等法定义务。

 

奖励政策

1.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属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且享受政策性免税,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称号的,只对最高奖励级别的称号进行奖励;

7.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已按同类纳税额考核,并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拨付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

 

注意:以下情况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1.获奖名牌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2.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商标获名牌认定并受奖励的,如在以后年度再度获得较低奖励级别认定,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3.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的奖励须综合考虑其认定产品生产规模、经营连续性以及有否事前备案等因素,而且在以后年度再有不同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奖励或较低奖励级别认定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申报联系方式

想要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及需要相关申报资料的伙伴们,请致电智造联盟专业顾问0769-21680406,也可以加我们的QQ1265421670进行了解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25 19:29:2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