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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关于推进“机器代人”计划全面提升制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深化顺德“国家级装备工业两化深度融合暨智能制造试点”,推进智能装备与工业自动化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的应用,领衔打造珠三角西岸机械装备制造业产业带核心区,全面提升顺德制造业综合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根据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和广东省《大力发展智能制造 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粤经信信息[2014]10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竞争力为主攻方向,依托制造业强区优势,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潮流,实施“机器代人”专项行动计划,以“机器红利”优化生产资源配置,推动生产过程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加快建设智慧工厂;强化市场需求对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大力发展智能装备和工业机器人产业,激发经济增长新动力,加快实现“顺德制造”向“顺德智造”转变。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将我区打造成为全国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示范区、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集聚区、珠三角西岸机械装备产业带核心区,推动智能制造应用蓬勃发展。到2018年:

  ——智能制造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取得新突破。利用智能制造技术改造传统制造型企业300家,建立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企业50家,深化实施“百家企业智能制造”工程,全区培育发展智能制造应用示范企业200家以上。

  ——优势传统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通过实施“机器代人”计划,每年引导制造企业完成技术装备投资总额30亿元以上,实施项目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产品合格率均得到有效提升,生产用工、单位产出能耗、产品成本明显降低。

  ——构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智能制造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不少于10家,应用推广平台不少于5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主要支持范围:

  (一)利用智能制造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家电、机械、家具、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建材、五金照明、汽车配件、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等行业的制造型企业通过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等技术改造更新技术装备和设备。推广智能装备与工业机器人应用,在每个行业中选取不少于30家企业开展改造示范。

  (二)“一镇一业”推动各镇街特色产业改造提升。推进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区、示范镇的建设。针对各镇街现有优势产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选择1个重点传统产业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全区选择不少于5个镇街主导产业打造传统产业整体提升基地,通过区镇联动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产业重点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和龙头企业升级发展。

  (三)构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成果孵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金融租赁等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定位于基础性与高端核心技术、关键核心器件与系统开发,具有技术自主性和产业公益性的产业公共创新平台给予支持。坚持“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组建机器人应用研究院、高端机械装备研究院等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类平台和应用推广类平台。通过广东省智能制造产业联盟秘书处开展“产、学、研、用”对接、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展会组织、市场推广、人才培养、专家咨询辅导等产业公共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政策性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四种方式。

  第六条  主要支持措施。支持制造型企业采购顺德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的装备、解决方案或集成服务,并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省、市、区各领域示范企业以及顺德区“龙腾计划”、“星光工程”企业开展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

  (一)无偿资助

  鼓励骨干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开展“机器代人”改造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项扶持补贴:

  1、鼓励区骨干企业开展机器代人、生产线与生产系统改造,购买先进设备(生产线)扩大生产、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顺德区关于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顺府发〔2013〕18号),对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设备购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设备购置费给予1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2、鼓励区内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区提供的智能装备或系统集成服务。根据《顺德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3〕115号),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两化深度融合专题,加大对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区内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区骨干企业除外)采购在本区注册、在本区纳税的智能装备和工业自动化企业提供的装备、解决方案或系统集成服务,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当年设备购置总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设备购置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当年印发的申报指南为准。

  3、鼓励区内小微型企业加快智能制造改造提升。根据《顺德区星光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55号),星光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被认定为顺德区星光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给予30万元或15万元补贴。根据《顺德区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3〕155号),区内企业采购《顺德区鼓励采购本地装备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按每项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制造型企业通过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融资租赁金额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当年印发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无息使用

  根据《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经发〔2013〕118 号),每年从区创新扶持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额度,优先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自动化生产线改造、工业机器人采购,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在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前提下,按企业合同采购金额的50%,每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扶持,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会同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订。

  (三)融资担保

  每年从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不少于4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优先支持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按照企业合同采购金额的50%,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扶持,以设备作为反担保的主要方式,融资担保贷款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订。

  (四)股权投资

  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创投资金额度,支持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广东顺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优质成长型、智能装备或先进制造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方式为企业注资不超过总股本的10%,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广东顺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制订。

  对我区政策性投融资平台参与省、市政府扶持科技型企业或机械装备产业发展的融资担保或股权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于我区参与“机器代人”计划的制造型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顺德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信贷条件。

  (三)在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四)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及受理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一年度国、地纳税证明;

  (3)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4)申报通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

  (二)受理:申报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指定的委托受理机构,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汇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采用符合性通过办法组织评审,即通过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均被视为取得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补贴扶持方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资金不足时,根据该年度核定的有效申请金额计算出各企业补贴资金的比例,并根据比例计算出各企业实际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A企业实际补贴金额=A企业有效申请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年度有效申请资金总额)×100%。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补贴扶持评审及公示要求按《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顺经发﹝2012﹞196号)执行。

  无息资金的使用根据《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经发﹝2013﹞118号)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按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项目评审和审核以及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25 19:56:47  【打印此页】  【关闭